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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不死鸟”神话开美都能源为何跌停始幻灭

2018-09-09 07:39:42
近几年来,对退市的指标体系已有所扩充,在以净利润为核心的单一财务指标体系基础之上加入了交易类指标、信息表露指标,和重大违法行为等标准。

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应继续完善退市相关指标,使之更加多元化,避免“漏网之鱼” 作为A股市场首家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退”于8月25日完成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正式退市。

截至8月25日收盘,“欣泰退”下跌3.90%,报收1.48元。

全天成交额达828万元,换手率5.53%。

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欣泰退”讹诈发行具有违法行为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不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

强迫退市之后,将无法重新上市。

这是今年以来第2只在主板退市的公司。

今年7月6日,“新都退”完成A股市场的“末日交易”,进入三板市场挂牌转让。

与关注度较高的新股发行制度不同,我国的退市制度建设一直波涛不惊,虽然已制定多元化的主板退市制度,但近16年的退市公司总数不足100家。

当前,退市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 A股退市率仍偏低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主要包括退市标准、退市程序、实行退市的权利主体、退市路径以及善后处理机制等内容。

健全的退市制度具有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力、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调节股票供需的重要作用。

1993年,上海轻工业上市公司PT水仙因盲目并购重组被依法终止上市,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首只被摘牌的股票,打破了A股“只进不出”的局面。

但是,近16年来,A股退市公司仍寥寥可数。

中银国际证券统计显示,2001年至2017年,A股退市公司仅有92家,年均退市率仅为0.35%。

自2001年以来,美国纽交所平均每一年有128家上市公司退市,退市率达到6%。

“退市制度建设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薄弱的一环。

”中银国际证券分析师陈乐天介绍,在2014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散见于法律、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中。

上市公司的实际退市理由基本上没有统一标准。

1994年至今,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建设大体可分为4个阶段。

一是1994年至2000年的初设阶段,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公司和证券相关法律,这段时间里鲜有退市公司出现。

二是2001年至2004年的确立阶段,2001年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首次从操作层面对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程序作出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3是2005年至2011年的细化阶段,随着相干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退市制度更加细致化、法治化。

4是2012年至今的改革阶段,在2012年和2014年先后经历两轮退市制度调剂。

代表文件是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建立了目前仍然沿用的主动退市制度和强制退市制度,退市指标更加多元。

按照目前的退市制度,主动退市可归纳为3种模式:一是上市公司向交易所主动提出退市申请;2是由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他收购人通过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分要约,致使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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